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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1-06-30 11:41  

豫财院〔2021〕121号    

2021年6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启动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果,建立科研与人才培养、科研与学科建设紧密结合的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启动费主要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基本条件建设,为争取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开展前期调研和预研。

第二章  科研启动费的申请与发放

第三条 人事处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入职一个月内,应向科研处提供博士启动费的人员名单及引进合同复印件,作为开展科研启动费有关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申请人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签订的聘用合同情况,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科研启动费支持项目申请书》。明确科研启动费所从事项目研究的意义和研究方案、研究基础、研究方法、研究计划、预期达到的目标以及经费预算、使用计划,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第五条 科研启动费视研究课题和具体金额确定资助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合同服务期。项目进展情况按照考核和验收条件,合理安排项目进度,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六条 科研处组织相关专家对科研启动费申请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给予资助,科研处将最终资助意见汇总后报财务处。

第七条 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资助意见汇总信息,为申请人统一办理科研启动费使用通知单转科研处。科研处将通知单与科研启动费支持课题立项通知书一并发放到申请人,约定课题结题相关事项。

第三章  科研启动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科研启动费分批资助,首批资助总经费的40%,后续经费根据科研进展考核情况,分年度拨付。未按时完成预定工作量,不再拨付后续经费。

第九条 科研启动费的使用,应坚持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研究条件和协作条件,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科研启动费项目批准后,负责人须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计划开展工作,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接受学校的年度检查和结项考核。科研启动费不计入岗位考核的科研到款数。

第十一条 科研启动费使用人员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若申请解除合同或离校的,科研启动费未使用经费予以收回,已使用经费中除去形成学校固定资产部分,按照实际工作年限予以折抵。

第四章  科研启动费支持项目的考核和验收

第十二条 受科研启动费资助的学科带头人和博士应积极参加学校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服务和产学研合作等相关工作。

引进的学科带头人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4项,其中()至(三)为必备任务:

(一)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且组建一个科研团队(第1年内完成)。

(二)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立项(前3年完成)。

(三)自然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SCI一区1篇以上(或SCI二区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博士在A&HCIISSHPSSCI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件(第1名)。

(五)获得省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六)主持重大教学科研(工程)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引进的博士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4项,其中()至(三)为必备任务:

(一)形成明确的研究方向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本校的教学科研团队(第1年内完成)。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三)自然科学类博士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博士应在A&HCIISSHPSSCI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独立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在北大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2篇以上。

(四)国家发明专利1件以上(前3名)。

(五)获得厅级以上学术荣誉称号或厅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获得者(国家级不限名次,省部级前5名,厅级一等奖第1名)。

(六)主持教学科研(工程)项目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七)主持厅级有经费支持项目1项以上。

上述所列任务中,各类科研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某方面业绩特别突出,为学校赢得重大学术荣誉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视为完成考核任务。

第十三条 科研启动费资助者主持国家级项目立项视为通过验收。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考核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启动资金;考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科研项目推荐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表的成果应注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字样,否则不予认定。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人员应在科研课题完成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科研处提交科研启动费支持课题结题报告和有关论文、成果等材料申请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科研启动费管理办法(试行)》(豫财院字〔202035号)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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