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院字〔2020〕36号
2020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教师科研创新能力,发挥学校科研优势,培育学校学科特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遴选,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造的方针,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资助符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与预期成果明确、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具有创新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三条 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分为:预研项目和特色项目。
第四条 预研项目旨在支持围绕重点学科基础理论、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和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培育国家基金项目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培养高素质学科队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特色项目旨在培育学校学科专业特色,支持具有创新思想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和专题应用研究,促进中青年科研人员快速成长,形成稳定的研究方向和鲜明的学科特色。
第三章 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学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去承担和完成项目;
(三)本校在编在岗人员,在所申请项目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积累;
(四)预研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拥有博士学位,特色项目负责人年龄应在45岁以下;
(五)正在承担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3人,研究团队相对稳定。
第八条 作为项目负责人的申请人每年限申报一项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申请者只能获得校科研创新基金资助一次。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研的负责人不得申请。
第九条 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如需要延期,需提出申请,但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处。校科研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提出拟资助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决定资助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校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两级管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资助的项目申请书,视为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若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应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办理该项目经费及其他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终止或撤销。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项目研究中或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五)逾期不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
(六)严重违反资助经费管理制度的;
(七)存在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十五条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执行,项目主持人所在部门有责任帮助解决和落实受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必要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条件,并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分两次拨付:第一次为立项资助,预研项目立项资助2万元,特色项目立项资助1万元;第二次为结项资助,根据结项验收情况获得相应资助。
第六章 结项与验收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负责按要求填报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总结,项目截止期满之前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等报科研处。专家组对项目执行及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决定结项资助的标准。
第十九条 预研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结项。
(一)资助期限内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结项资助3万元,合计资助5万元);
(二)资助期限内获得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立项(结项资助1万元,合计资助3万元);
(三)资助期限内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结项资助0.5万元,合计资助2.5万元);
(四)发表2篇与研究内容相近的学术论文,其中1篇被SCI、EI、CSSCI或A&HCI收录(结项不追加资助,合计资助2万元)。
第二十条 特色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结项。
(一)资助期限内获得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重大或重点项目立项(结项资助1万元,合计资助2万元);
(二)资助期限内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结项资助0.5万元,合计资助1.5万元);
(三)资助期限内发表1篇与研究内容相近的学术论文,被SCI、EI、CSSCI或A&HCI收录(结项资助0.2万元,合计资助1.2万元);
(四)通过专家组评审(结项不追加资助,合计资助1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未按期完成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研究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