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院字〔2020〕129号
(2020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推进科研成果管理规范化,根据学校科研工作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登记对象是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为主要完成单位,以学校教职工为主要完成人的科研成果。包括:
1.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译著、评著、点校、大专以上教材、工具书、科普读物等);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或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译文、评论等;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3.已在科研处立项存档,经政府部门组织验收(鉴定或结项)的科技成果;
4.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分布图、动植物新品种和国家标准等;
5.各级政府的科技(社科)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成果奖,以及获得科技部、省科技厅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技成果奖。
6.学校认可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流程及时间:
1.科研成果登记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进行,成果完成人在成果完成(发表)后通过云平台进行登记,并上传相关附件;
2.科研成果审核由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之后再提交科研处进行最终审核;
3.每年12月科研处对本年度科研成果进行集中审核,因收到成果原件滞后未能及时审核的成果,可在次年上半年的成果补登时间内进行集中补登。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登记的成果可顺延至下一年补登,补登时间最多顺延一年。
第四条 科研成果在审核时,除了完整填写云平台基本信息外,还须提交的材料:
1.学术著作
(1)通过云平台提交著作封面、版权页、前言(或后记)和目录的扫描页;
(2)本校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的著作提交著作原件3本,非第一责任人的著作提交著作原件1本;
2.学术论文
(1)期刊论文:通过云平台提交从知网下载的论文PDF格式电子稿,如未被知网收录则提交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和封底扫描页的电子稿;
(2)报纸论文:通过云平台提交报纸首版(报纸名称、发行日期和刊号)、论文所在版(论文全文、发行日期和版次)扫描页的电子稿;
(3)正式出版的论文集:通过平台提交封面、版权页、目录、正文和封底扫描页的电子稿;
(4)被检索或转载的论文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的扫描页。
3.科技成果
(1)提交结项证书(或鉴定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最终成果原件1份、项目申请书1份、立项通知书1份;结项成果需要在云平台上按照项目的登记流程登记;
(2)参加外单位的项目除按照项目正常流程填写详细信息之外,还须提交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各1份;
(3)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分布图、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标准等需提交从申请到授权全部资料的纸质版及电子稿。
4.科研成果奖
(1)由科研处组织申报的成果奖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
(2)非科研处组织申报的奖励或参加外单位成果所获奖励,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组织申报文件复印件和申报书复印件(如果项目结项后直接评奖可不提供);
(3)奖励证书扫描电子稿。
5.不予登记的范围
(1)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尚未完全解决的;
(2)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等;
(3)未经正式发表(出版)的学术成果;
(4)提交材料不完备的;
(5)成果完成单位未署名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
(6)学校规定不予认定的科研成果。
6.其他事项
(1)各类成果由排名最靠前的我校完成人登记,一项成果不重复登记,每项成果必须填写所有完成人;
(2)上传附件的单个文件大小不超过2M;
(3)所有登记成果需验原件。
第五条 科研处代表学校实施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是科研成果的基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成果的真实性。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