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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21-07-12 09:31  

豫财院字202070

20204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教师开展科技创新的活力,提高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省属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2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未列入各级政府部门科研计划,由企事业单位、民间团体、个人等委托,从事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科技咨询、管理咨询等,经费由委托方提供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由学校负责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合同和研究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编制预算。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指以我校教师作为科研项目负责人,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科研工作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六条 签订合同前,项目负责人须充分了解委托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充分论证项目的成熟性、转让的可能性、咨询服务的准确性、实施的可行性等关键要素。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所在院(部、所、中心)负责审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履行合同的能力。科研处负责审查项目合同文本中学校的权益、风险、责任条款。对于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项目合同,由学校法律顾问、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部门进行会签审核。合同金额50万(含)到100万的,由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科研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合同金额100万(含)以上的由科研处、财务处、主管科研副校长和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合同一般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2)合同签订方及联系方式;(3)委托事项或合作事项的内容、范围和要求;(4)履约计划、进度、期限、地域和方式;(5)研究经费及支付方式;(6)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7)风险责任的承担;(8)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归属;(9)验收标准和方法;(10)结项方式;(11)违约责任划分;(12)争议解决的办法;(13)名词和术语的必要解释。

第九条 研究内容需要委托第三方完成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涉密的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须将相应语言合同文本报外事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合同的签订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予签订:(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的;(2)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3)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的;(4)标的内容含糊不清的;(5)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的;(6)知识产权归属损害学校利益的;(7)没有关于技术情报、资料保密条款的;(8)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学校承担的;(9)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的;(10)结项方式不明确的;(11)无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无违约责任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12)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情形的。

第十一条 合同中原则上不得约定使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产品包装或广告等中出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监制、研制”“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专利、科研产品”等内容,以及使用学校校名、校徽和主要建筑物图形等。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的管辖机构应约定为学校所属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涉外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适用中国法律,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原则上应在中国内地。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首批经费到达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提供合同原件、经费到账证明等资料,经科研处审核后立项。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实行学校、院(部、所、中心)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财务、资产、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对项目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包括合同的履行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经费到款金额和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等。

第十五条 院(部、所、中心)对本单位横向项目的管理职责包括:项目论证;合同初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督促项目负责人完成合同;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项目验收、结项等。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承担直接责任,组织相对稳定的团队,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依法诚信履约,遵守学术规范,保守科研秘密。参与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申请表,由所属院(部、所、中心)核准后,报学校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合同规定的内容、更换项目的负责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必须征得协议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有效期满,经费已全额到帐,协议方对项目研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横向项目结项申请表》并提供协议方验收证明、项目结项技术/总结报告等材料,办理结项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结项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可以约定为协议方的鉴定意见、采纳意见、验收证明或同意结项证明,也可以约定为结项报告、第三方评价、价值评估报告、知识产权证书、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研发失败、结题验收不通过或因故撤销、终止的项目,按如下办法处理:

1)合同协议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合同协议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照合同规定,由项目负责人与协议方进行协商解决。

2)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承担新的横向科研项目。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研发失败或结题验收不通过的,不受此条限制。

3)合同中约定的学校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项目到款额的80%。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学校声誉、利益和知识产权等情况的,学校有权提请协议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终止合同,所造成的后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如因合同履行导致学校承担违约赔偿等责任时,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予以追偿,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财务、科研、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依职责对项目经费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院(部、所、中心)对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直接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基本存款账户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信息等资料,办理经费手续,学校审核通过后开具《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审批单》,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中的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材料费、办公费、资料费、设备费、差旅费、外协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管理费、税费、绩效费等。具体包括:

1)管理费:学校按照到账经费总金额的5%计提管理费,独立建账,用于院(部、所、中心)提升科研能力。

2)税费:按合同总金额据实列支,按实际发生额支出,由学校代扣代缴。

3)绩效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支出。绩效支出可以突破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额,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不计入当年学校工资总额。绩效费发放原则上应平均到研究期限内各个年度,可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发放。项目执行期最后一年的绩效支出需在项目正式结项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第一次经费支付额度不超过到账总经费30%,后续申请款须在上次申请款经费代理记账冲销完毕后进行,项目结项前支付额度不超过到账总经费70%

第二十七条 使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由团队自行组织实施,须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归研发团队使用,其对应额度的科研经费享受学校管理费的减免。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项后,结余资金按合同约定办理。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视为转化收益,作为绩效由项目负责人分配给项目组,也可以转用于后续的科研工作,优先支持课题组开展相关领域研究使用。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验收后,学校进行分类奖励。经项目负责人申请,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的10%进行奖励;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为优秀的项目,按照经费到账金额的20%进行奖励。

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优秀:

1)研究成果获得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成果奖励;

2)研究成果取得政府各职能部门相关成果鉴定;

3)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如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4)咨询报告或研究成果被推广使用,产生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其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条件。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作为校属单位和科研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在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评中使用。

第三十一条 经费到账数额可折算为项目主持人和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在成员间分配,聘期内可以累计。有关工作量的核算,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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